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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陕纪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咸阳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咸纪发【2009】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对象

(一)市上考试对象: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学院考试对象:院党委管理的副县级、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时间:在干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并将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干部不得提拔。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市上考试对象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统一实施。学院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学院纪委负责,纪委办与组织人事处共同实施。

(二)成立学院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对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长由院党委常委、院纪委书记担任;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副书记任主任,负责学院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试题来源、要求、类型和使用

(一)试题从市纪委试题库中抽取,考试结束后,通过网络获取标准答案。

(二)命题遵循应知应会原则、联系工作生活实际原则和突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

(三)命题按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虑,出题范围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试题库参考文件目录”(附后)。

(四)试题题型分五类,满分100分:选择题10道,每题2分,共20分;填空题5道,每题2分,共10分;判断题5道,每题2分,共10分;简答题4道,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1道,20分。

(五)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题中,党内廉政法规内容占70%,法律法规内容占30%。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题,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内容为主。

(六)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具体方式由领导小组决定),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第七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程序

(一)通知人员。公示期内,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会同纪委向本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考试时间、地点、要求等。

考试前,纪委可组织参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二)提取试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进行。

(三)宣布考场纪律。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

(四)拆封试题。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

(五)密封答卷。考试结束后现场密封答卷,监考人员签字,并当场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专人进行保管。

第八条 参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持考试通知入场。

(二)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6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取消考试资格。

(三)进入考场一律将手机交监考人员保存。

(四)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资料、文件,不得作弊;开卷考试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相互抄袭。

(五)违规被提出警告后仍然不改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九条 建立巡视监考工作有关制度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考场巡视人员。

(二)监考人员主要从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作人员中确定,每次不得少于2人。

(三)监考人员必须是单位行政在编人员;中共党员,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党政纪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考场控制能力。

(四)巡视、监考人员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第十条 建立阅卷评分工作制度

(一)阅卷人员必须是纪委、组织人事处在编人员;中共党员、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党政纪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阅卷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审定,并在阅卷前30分钟通知本人,每次阅卷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阅卷实行集体评阅、流水线作业、每人评阅一类或二类试题方式进行。

(四)建立复查复核制度,确保阅卷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复查复核人员,现场随机抽查已阅试卷,复查复核无误后现场启封试卷,登记考生考分。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经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纪委通过有关形式通知参考者,组织人事处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试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本人可申请按规定程序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

(三)补考一般安排在统一组织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时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进行。

(四)考试成绩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参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如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当次考试的有关工作。

(三)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纪律处分等处理:

1、管理人员泄漏试题和答案的;

2、考务人员在考试中为考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的;

3、试卷评阅人员篡改试卷和考生分数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商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参考文件目录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参考文件目录

一、党员领导干部考试题出题范围(30个文件)

(一)党内廉政法规和文件(18个)

1、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7、《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8、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9、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

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2、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13、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4、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的通知》

15、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1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2、财务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考试题出题范围(15个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15、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