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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院,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在学院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群团组织监督、师生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部门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院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院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院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需要本院师生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三)其它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二)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三)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本院师生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五)学院办公室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它学院工作信息,视情况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网(学院门户网站)及信息拥有部门网站;

(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院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它学院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学院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学院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后,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和学院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学院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确定是否公开。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院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师生,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院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没有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院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学院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具体参见《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作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